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 总 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合理用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1.0.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全面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方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6 液化石油气供应
6.10 电气防爆、防雷和防静电
6.10.1 液化石油气站的用电负荷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三级”负荷设计的规定。但站内消防水泵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当按“二级”负荷设计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6.10.2 液化石油气站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建、构筑物的防雷等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10.3 液化石油气站具有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和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 57的“第二类”设计规定。
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6.10.4 液化石油气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GD90A3执行。
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电气保护接地(零)等接地系统有连接时,可不另采取专门的静电接地措施。
6.10.5 液化石油气站的下列设备应采取防止静电灾害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铁路槽车装卸栈桥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应设置静电接地栓(卡);
(2)容积为50m3或50m3以上的液化石油气贮罐应设置内梯或能中和罐内积聚电荷的设施;
(3)装卸液化石油气用的胶管两端(装卸接头与金属管道)间应采用断面不小于6mm2的铜丝跨接;
(4)烃泵和压缩机的外部金属保护罩应与接地线连接。
条文说明
6 液化石油气供应
6.10 电气防爆、防雷和防静电
6.10.1 液化石油气站消防用电负荷应按《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进行设计。在实际工程中是有一定困难的,从实际出发,为保证事故时消防水泵正常运行,故规定此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6.10.2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范围和等级主要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和站内液化石油气设备配置情况、泄漏和通风措施以及发生事故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划分。
6.10.5 液化石油气站应采取的防止静电设备的措施如下:
(1)站内铁路槽车装卸线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应设置接地栓(卡),并在装卸作业前进行接地。装卸完毕静止30s后现将接地栓(卡)卸下,以保证在装卸过程中产生的静电电荷有足够时间导出。
(2)容积为50m3和50m3以上的贮罐应设置内梯或能中和罐内积聚电荷的设施。同时,打磨曲率半径小于10mm的突起物是防止贮罐进行置换、投料时,因静电电荷产生、积聚和静电电压升高而引起尖端放电的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