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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内容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条件:

  1.设计单位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未超出资质等级范围,设计人员取得《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2.设计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按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已委托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6.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审查并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第四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①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②非法人机构应提交法人机构授权书原件);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①建设项目名称、地址须填写准确,相关内容须与《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内容一致;②申请书盖建设单位公章);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①新、改、扩建项目提交防雷专业设计资质证书或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②证书提交复印件并盖设计单位公章,所盖公章应与设计资质证书名称一致,验原件。)

  4.设计人员资格证书(①须是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人员;②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提交的是防雷专业设计资质证书的,须提交2名防雷工程个人资格证书;③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提交的是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须提交1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证书和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④证书提交复印件并盖设计单位公章,验原件。)

  5.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①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专业技术审图机构审查合格。②盖设计单位、审图单位公章和双方的骑缝章;③总规划平面图原件1份,防雷整改工程须提交设计方案。)

  6.防雷产品检测报告(①限提交浪涌保护器的检测报告。②浪涌保护器的检测报告须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③提交复印件(封面及1-4页即可)1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7. 防雷产品合格证(相应浪涌保护器合格证原件1份,若是复印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8.《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专业技术审图机构出具,(原件1份));

  9.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需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原件1份);

  10.《防雷装置检测登记表》(原件1份,①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没有确定的,可填写“待定”)。

  备注:

  ①所有申请材料须盖公章,多页的材料还要加盖骑缝章;

  ②申请书须填写完整,涂改的地方应盖申请方公章。

  ③《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和《防雷装置检测申报登记表》的内容应与《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一致。

  ④网上下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以及《防雷装置检测申报登记表》。

  ⑤大型建设工程规模划分参照建设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重点工程以市政府发改立项项目为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划分参照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分区和防雷分类,人员密集场所划分参照消防法,以上各项最终释义由市气象局负责。

  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申请表格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需填写的表格:《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气象局政务网(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符合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人按要求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无有效期规定。
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方可交付施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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