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管理,保证防雷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格分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两类。
省气象学会负责防雷工程专业资格的认定工作,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防雷工程专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事先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
禁止无证从业或者超越资格证规定的专业类别从业。
第二章 资格审查和认定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认定制度。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省统一报名日期、统一命题、统一时间闭卷笔试,并统一阅卷、统一评分标准。
第六条 报名参加防雷工程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三)居住地在本省或者在本省从业;
(四)未因违反本考试考场纪律等情况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曾被取消考试资格已满两年的;
(五)(申请参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防雷、气象、通信、电子、电力、建筑或计算机等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已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申请参加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检查确认无色盲、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等可能影响防雷工作的疾患。
第七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防雷工程专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取消考试资格。
第八条 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地证明或者从业证明;
(五)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开具的健康状况证明(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考试人员);
(六)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第九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由省气象学会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条 省气象学会负责本省报考人员的报名审查工作,委托地级市气象学会对所辖区域内报考人员的报名初审工作,地级市气象学会审查完毕后,将初查结果和报考人员资料一并报送省气象学会审查。
审查合格的,由省气象学会核发准考证,并将核发准考证人员花名册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气象学会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报考条件、报考方式以及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十二条 省气象学会可以举办防雷工程专业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要求报考人员参加培训或者购买其指定的教材和其他辅助资料。
第十三条 省气象防雷主管部门会同人事培训部门遴选专家,建立防雷工程专业资格考试题库。
防雷工程专业资格考试试卷由省气象防雷主管部门会同人事培训部门、监察部门,依据考试大纲及公布的题型比例,从题库中随机抽取组成A、B两套考试试卷。
试卷由省气象监察部门负责印刷、封存,开考当天,由省气象监察部门移交省气象学会,并在考试现场拆封。
试卷版权归省气象主管机构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印发、出版、刊登历年考试试题。
第十四条 参与防雷工程专业资格考试命题、印刷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或者从事与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五条 报考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准考证进场参加考试,并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管理。
第十六条 省气象学会负责组织评卷工作,评卷的时间、地点和标准应当报省气象防雷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评卷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没有参加本年度资格考试;
(二)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任职资格。
评卷、分数复核工作分别由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省气象学会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卷工作,在评卷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会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划定合格分数线,在划定合格分数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向应试人员发放考试合格的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自收到考试合格书面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或者自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省气象学会办理申请资格证手续。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未申请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办理资格。
省气象学会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完善相关文档手续,并在广东防雷网上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持有人须到其从业单位注册地的地级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申请办理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省从事相应专业类别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广东省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注册申请表(附件2);
(二)申请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业单位出具的从业证明;
(五)《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规定形式的,注册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注册登记,并在广东防雷网上公布相关信息。
注册机构应当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持有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第二十三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持有人在资格证有效期内,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省气象学会组织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或学术研讨)。
第二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格实行年检制度,资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年一月至三月二十日前向认定机关申请年检。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请《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年检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广东省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年检申请表(附件3);
(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年度职业继续教育证明;
(四)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参与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工作情况
的证明;
(五)申请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超越资格证规定的专业类别从业的;
(二)未参加年度职业继续教育的;
(三)资格证持有人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兼职执业的;
(四)不接受省、市气象学会和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的;
(五)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的;
(六)因违规操作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出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禁止的情形或者其他不再适宜从事防雷工程专业工作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资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原认定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认定机关根据年检记录和资格证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格证有期满后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在外省(区、市)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人员需要到本省企业从业的,应到从业企业所在地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备案后,方可在本省从事相应专业类别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申请注册备案时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办理程序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执行。
注册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二个月前向注册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申请注册备案延续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
申请注册备案延续的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不予备案延续。
第二十九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遗失《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向省气象学会申请补办,并向原注册机构申请补办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申请补办资格证的,应当在省气象学会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及时向省气象学会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防雷工程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防雷工程资格证书》遗失声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省气象学会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或未经从业单位注册地的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由省气象学会注销资格证。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报名考试的,取消报名、考试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报名。
第三十二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对其完成的防雷项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超越资格证规定的专业类别从业,或者滥用防雷产品、技术方案导致失误,造成生命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及其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气象学会和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